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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具體內容:錄音錄像制作者對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專有使用、銷售、復制、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并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無論是直
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借助專門的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電影、電視、錄像帶等;視聽作品,是指通過機械裝置能直接為人的視覺和聽覺所感知的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
作品,是指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他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借
作品,是指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他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 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需要
關于您的問題,是這樣的,根據(jù)《著作權法》規(guī)定,電影類作品屬于藝術類“作品”的范疇,制片者對其享有完整的版權,既包括基于電影類作品的產生而依法享有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也包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
嚴格意義上,監(jiān)控錄像當然能夠作為離婚的證據(jù)。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視聽資料屬于民事訴訟中證據(jù)的一種類型。而監(jiān)控錄像,就是視聽資料的典型代表。但是,離婚訴訟中,視聽資料不一定能夠作為有效的證據(jù)。這主要是因為當時人在收集視聽資料,也就
通常情況下,由國有單位進行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作為建房用地,且國家會予以減免部分的稅費,再由參加集資的員工部分或者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屬員工,不對外出售的,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員工共有,在持續(xù)一段時間之后過渡給員工個人,這是屬于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按照民法的共同共有關系來處理。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就應當獲得對方當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對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適用上述的要求。能夠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