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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xiàn)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狀態(tài)。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fā)生法律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jīng)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一、我國法律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分為本體的效力與其它效力。本體的效力體現(xiàn)為拒絕履行權,其他的效力體現(xiàn)在對抵消權的影響,對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內(nèi),因此其效力能容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概念大概就這樣。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xiàn)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要使這三類合同有效,相關權利人必須進行追認。而法律規(guī)定的追認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這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相關權利人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fā)出、并且規(guī)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
以下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與第三人訂立的財產(chǎn)轉讓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履約能力、缺乏訂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