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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法律未作限制。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guī)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1、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2、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 4、一方明示違約; 5、其他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
合同附條件解除條款的訂立為: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并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
1、合同解除的方式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 2、約定解除的兩種情況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合同解除; 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但在合同履行完畢前,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
發(fā)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主要包括了:1、約定的合同解除權;2、一般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3、針對建設工程合同特別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擅自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話,發(fā)
首先因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要雙方愿意就可以變更,甚至是解除合同。換句話說,允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第一種條件,就是經過雙方的合意。只要雙方愿意,同時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可以變更甚至是解除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及時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在職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