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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對于駁回不予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就該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以進行救濟。根據我國《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駁回執(zhí)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
一、不執(zhí)行勞動仲裁決議的情形是怎樣的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確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zhí)行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zhí)行,應當作出不
可以向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如被執(zhí)行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則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被執(zhí)行人認為有異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申請法院不予執(zhí)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簽訂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對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
勞動仲裁,全稱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換句話來說,也就是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其適用范圍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列舉的各種具體勞動關系爭議中。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
勞動仲裁強制執(zhí)行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人或者其代理律師查詢,了解被申請人人的相關財產線索; 2、擬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提交到執(zhí)行法院; 3、法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查詢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財產,采取不同的執(zhí)行措施。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有: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