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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在放棄繼承權后可以申請恢復繼承權,但是在遺產已經(jīng)被處理后是不能反悔的。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請恢復繼承權,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決。
可以。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遺囑真實有效,其遺囑受益人繼承遺囑不受其他法定繼承人約束!遺囑透露的是本人真實意愿的表達,只要是屬于其支配的個人財產,可以自由定義其繼承者,非法定繼承人也可。
放棄繼承權的,不能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權后一般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
繼承權的放棄可以要求恢復。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中后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其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后悔。
放棄繼承權后,還能否反悔?繼承人已作出的放奔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銷?針對放棄繼承權以后又反悔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行為的處理給出了處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
繼承權放棄后一般無法恢復。但是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比如在訴訟中或者遺產處理前,人民法院根據(jù)其具體理由決定支持其放棄繼承和反悔的主張,應當認定其有反悔權。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人都可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實際上,不附帶義務的權利都是可以放棄的。雖然權利會給行為人帶來一種利益,但是放棄利益還是法律允許的。因此,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前,繼承人都可以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也就是繼承權。需要注意的
放棄繼承權的法定期限,為在遺產處理之前進行放棄。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需要在遺產處理前,作出不想繼承的表示。 如果沒有表示的,那么就視為接受繼承。 在生活當中,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要在遺產處置之前,用書面的方式,
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要公證。公證是表明放棄繼承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有效證明,但是否進行公證,由當事人根據(jù)自身情況決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要放棄繼承的,必須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其中,口頭的意思表示容易被歪曲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