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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未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抵押人的范圍包括抵押人、債務人、抵押物的所有人等。 不動產抵押權是一種物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不動產為抵押物,向債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如果未進行登記,那么抵押權人無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仍可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其他權利。
動產抵押登記須知:一、申請人須使用標準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三、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
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有抵押期限,其有效期為兩年。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xù)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1、辦理條件 本市市轄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無建筑物、構筑物或有建筑物、構筑物未辦理房屋登記的非工業(yè)用地的他項權證擁有者。 2、辦理材料 抵押權人同意注銷他項權利的書面文件或還款證明(原件1份); 土地他項權利
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設立時間為登記之日。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
房產抵押合同未辦理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效力。也就是說,只要房產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合同經過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后,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代表抵押權生效。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房屋抵押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才設立生效。 舉例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據(jù)《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的規(guī)定可知,該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不是影響已抵押在建工程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轉讓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