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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婚前房屋拆遷所得到的補償,不管是房屋補償還是貨幣補償,都應屬個人財產。但若婚后用拆遷款又購買房屋的,在主張房屋屬婚前個人財產時,應承擔舉證責任。
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只要該房是二人沒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且該房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法律規(guī)定,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過如果該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
1、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2、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
夫妻一方的房屋婚后拆遷,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并且,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夫妻關系的存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登記前的房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除非財產的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另一方,否則,
要判斷女方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要根據父母贈與女方財產的行為是否是在男女方結婚登記之前完成。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之前給的,那么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于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后給的,而且女方父母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首付由一方支付,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就算婚后是由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這項房產也屬于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前首付以及婚后房貸都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的,房產更加不會屬于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