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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可以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xié)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事實和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印章,送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對于行政復議調解后行政訴訟可以提起嗎的回答:只要法律未規(guī)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一、行政調解和行政訴訟調解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部分可以調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調解,作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對行政調解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所謂的行政調解行為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以爭議雙方自愿為原則,通過行政機關的調解,促使爭議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公安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民或者法人對公安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一)對公安行政處罰不服的。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警告、罰款、拘留,以及其他公安法規(guī)定
派出所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一般會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以及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調解書可以郵寄送達嗎 通常情況下,調解書不適合采用郵寄的方式送達。 調解書經過當事人簽收后,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所以,調解書要由當事人簽收,才產生調解書的效力。不是本人簽收的,則調解書無效。如果是具有特別授權的被委托人簽收調解書的話,那么也具
離婚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生效,因為是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法院的強制判決,所以無法上訴,無法上訴則更是無法發(fā)回重審。有證據證明調解書確有問題的,雙方已經在調解書上簽字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