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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的保險費和利息,有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費的自動墊交條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內(nèi)沒有交納續(xù)期保險費的,則以寬限期結束時保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墊交其應付的保險費和利息,使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當保險合
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有: (一)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填寫的遞交給保險人的要求保險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根據(jù)保險類別事先準備。投保人在要求保險時依所列事項逐一如實填寫。 投保單一般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投保人、被保險人
防范合同效力風險的措施如下: 1、嚴格規(guī)劃招標活動,同時做好合同規(guī)劃; 2、明確施工合同范圍、項目管理目標、分包和非法分包的限制,明確指定品牌或供應商的限制,避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3、正確編制工程量清單,委托專業(yè)機構計算合理的成本線,方
人壽保險合同名稱效力如下:人壽保險合同可以劃分為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和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簡易人身保險;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主要可以
下列格式合同無效:一方不合理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同;不合理增加責任、限制主要權利的合同;或排除主要權利的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屬于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愿協(xié)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簽訂后只有經(jīng)過權利人追認或者符合特定條件方才有效,否則即為無效的合同。其具體種類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3、無權處分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
以下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與第三人訂立的財產(chǎn)轉讓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履約能力、缺乏訂立合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年滿十六周歲,且精神正常的人擁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2、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合法,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