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糾紛法律管轄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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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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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轉移的概念是什么?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jīng)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情形,其中,向上轉移有提審和報請兩種方式。
2020.01.08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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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法院管轄地
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guī)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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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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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的概念是什么呢?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fā)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jīng)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jù)理由主張權屬,根據(jù)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土地糾紛特征: 1、
2022-05-1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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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是土地所在地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房地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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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法院管轄地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地: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guī)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
2022-06-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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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么確定根據(jù)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jīng)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
2,088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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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合同糾紛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當事人可以向所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也即發(fā)生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1,730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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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糾紛的管轄工程欠款糾紛屬于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的一種,我國法律規(guī)定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管轄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的不同,法律對普通管轄范圍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律規(guī)定了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即
2,029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