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要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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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 (一)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包括: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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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有哪些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
2020.09.25 165 -
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2020.01.30 186 -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
2020.06.11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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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收回有哪些情形?
1、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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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
2022-06-13 15,340 -
土地使用權收回包括哪些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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