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制和法院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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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仲裁最本質的區(qū)別實際上在于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區(qū)別。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案件,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活動。訴訟程序是當事人行使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過程,也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人民法院裁斷案件的訴訟活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公權力。 而仲裁庭處理糾紛不是國家賦予的權力,其權力來源是當事人的自愿選擇。仲裁庭裁斷案件的權力基于當事人之間合意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協(xié)議管轄賦予了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排他管轄權。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任命、仲裁規(guī)則的適用、仲裁適用準據法的確定等等,都可以,也主要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選定。仲裁就是當事人自愿把自己的爭議交給第三方來居中裁判,而且自愿接受并執(zhí)行仲裁庭的裁決結果的程序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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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機構區(qū)別如下:受理機構與性質不同;受理案件的依據;審判組織的組成原則;法院審理案件一般公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法院可以上訴,仲裁裁決,不能上訴。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的專門仲裁機構,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商業(yè)信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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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區(qū)別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qū)別主要有: 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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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和法院法院的區(qū)別
法院和仲裁機構區(qū)別: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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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機構區(qū)別
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區(qū)別是: (1)受理機構不同,其性質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2)受理案件依據不同,仲裁以仲裁協(xié)議為基礎,實行協(xié)議管轄,人民法院無需達成協(xié)議,實行強制管轄。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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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區(qū)別是什么
仲裁機構與法院的主要區(qū)別是:一是性質不同。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第二,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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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區(qū)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構。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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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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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與仲裁機構的區(qū)別: 1、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審判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各方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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