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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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fā)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就在于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另外,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qū)分。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產生時間不同:先合同義務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fā)生的,需要由締約雙方承擔的法律義務;附隨義務則是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的,是合同生效后,義務人所需要履行的附加的義務。二者在具體內容上也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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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qū)別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就在于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附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附隨義務的一部分,而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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