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屋買賣新規(guī)則規(guī)定,買賣合同糾紛是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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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yè)管理部等四部門發(fā)布實施《關于完善商品房銷售和差異化信貸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一是企業(yè)購買的商品房再次上市交易需要3年以上。交易對象為個人的,按本市限購政策執(zhí)行。二、以居民家庭名義在本市無住房、無商業(yè)住房貸款記錄、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實行現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5%,購買非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自住商品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以居民家庭名義在本市擁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沒有住房但有商業(yè)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購買非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80%。三、暫停貸款期限25年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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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相關的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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