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細則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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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內容如下:勞動者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于商量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定。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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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是勞動保護的;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的一些規(guī)章制度違反了法規(guī)規(guī)定,損害到
2022.04.12 7,902 -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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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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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于商量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定。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能夠解除
2020.07.12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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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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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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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15,340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38)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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