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丟失發(fā)包方是否可以要求發(fā)包方返還承包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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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發(fā)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fā)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糾紛的兩項處理原則:一是發(fā)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fā)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二是發(fā)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fā)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fā)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解釋》未規(guī)定如果發(fā)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fā)包給第三人,且為第三人發(fā)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仍要求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導致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的意見不一,如:原陽縣師寨鎮(zhèn)新集村一村民小組進行土地小調整,將被告銀興旺的0.735畝土地調整給原告張某某使用,鄉(xiāng)政府及村委會為張建莊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因被告不同意調地,村委會又承諾將0.735畝土地退還給銀興旺,并為銀某某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雙方因均主張對爭議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糾紛。本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同一爭議地均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糾紛應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所以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以被告所持證件未經鎮(zhèn)政府核準、發(fā)放為由,認定被告的證書無效,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繼續(xù)審理。原陽縣婁莊村2004年春對土地進行小調整,未將農戶原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對新分土地農戶又頒發(fā)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導致同一宗土地有兩件以上權利憑證,糾紛由此產生。本院經審理仍認為該糾紛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同一理由維持了一審裁定,駁回上訴。原陽縣太平鎮(zhèn)鄉(xiāng)太東村在2004年5月301國道占地而引起的土地小調整中,在未將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的情況下,將村民的土地進行了統(tǒng)一調整,并給村民統(tǒng)一發(fā)放了證書,形成一片耕地有兩個證書的現象,一部分村民不同意調地,不愿退地,新得地戶種不上地,于是新得地戶就據此起訴,退地戶據舊證應訴,主張自己對爭議地享有使用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基于二審對上述兩個案件的不同處理意見,曾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對同一片耕地均持有證書,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雙方證書的效力進行審查,誰的證書在先或效力強,就確定誰對爭議地享有使用權,兩種意見均有道理,該案遲遲不能下判,經做原告的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訴?!督忉尅穼嵤┮詠恚以汗彩芾泶祟惏讣?件,占所受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的28.5%,因無明確的依據,處理起來比較棘手。司法解釋第20條規(guī)定了發(fā)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三種處理情形:1、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前兩項規(guī)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fā)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但卻未對一地數包且都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情形如何處理作出規(guī)定。解決糾紛的機制不健全?!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規(guī)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規(guī)定說明針對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法,但協商和調解又都要求雙方自愿,不具有強制力,而仲裁機構也不健全,有的地方沒有成立仲裁機構,有的地方雖然成立了仲裁機構也未開展工作,沒有能力處理土地糾紛?!掇r村土地承包法》同時又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之間進行選擇,使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大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入法院,仲裁機構沒有發(fā)揮應有作用,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仲裁的效力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服了如何申請執(zhí)行,不服如何訴訟,《解釋》在26條僅規(guī)定了涉及個別條款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應著重進行調解,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具體化,從而使解決糾紛的機制不健全,不能發(fā)揮其應有作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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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土地進行承包的時候,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可以協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持有該證的,跑人的利益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人需要補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
對農村土地進行承包的時候,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可以協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持有該證的,跑人的利益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人需要補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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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丟失怎么補辦可以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fā)”、“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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