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40條和第39條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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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9條的第一項為: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40條的第一項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fù)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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