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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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以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條件。這就意味著,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可以免除責任。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本質上是一種過錯責任。被侵權人應該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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