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2005年6月4日14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阿曼德駕駛閩DD3325銀灰色寶萊轎車,伙同泰克杰馬、TEKE.EMMAD(在逃)在A市萬通加油站西約2公里處,以換老版人民幣為由,騙取姚凱人民幣800元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三犯罪嫌疑人又駕車行至萬通加油站時,又以看舊版人民幣為由,趁蔡軍將包打開取人民幣之機,坐在后座的泰克杰馬突然將蔡軍的錢包內現(xiàn)金搶走,阿曼德當即發(fā)動汽車起步,蔡軍急忙扒住車窗欲奪回錢包,泰克杰馬用腳蹬、阿曼德來回打方向,將蔡軍甩出車外后逃跑。
(二)經審查后卷中顯示的案情
2005年6月3日晚上9時30分左右,有外國人駕車到A市大鵬酒店住宿。第一輛車是輛白色的寶萊轎車,車牌號是閩DD3325,過了約五分鐘又來了一輛白色寶萊轎車,車號是吉A99294,從車上下來6個人,有2個外國男人,2個中國男人,還有2個外國女人,女的穿著像阿拉伯人,第一輛車的外國人在車場等到后來的6個人后,和他們說著話一起進了酒店,住進了三個房間。入住證件登記的是先到的三人的護照,其中一個男性外國人持伊朗籍護照,名字阿曼德;另一個男性外國人持希臘護照,名字是TEKE.EMMAD;還有一個女的持希臘護照,名字是泰克。2005年6月4日13時30分左右,二男一女外國人乘坐白色轎車(車號不清)離開酒店。
2005年6月4日14時30分許,貨車司機姚凱在A市液化氣公司旁,看到一輛銀灰色轎車停在路邊,有三個外國人在車上招手問:中國人民銀行在哪,姚對他們說人民銀行下班了。外國人拿出外幣和人民幣比劃,姚認為他們想換人民幣,就掏出100元票面的人民幣二千元讓他看,他拿過去看后說不是要紅色的要藍色的,然后把錢還給了姚?;氐杰嚿?,姚發(fā)現(xiàn)少了800元,立即開車追趕。
約20分鐘后,在310國道萬通加油站,三名外國人在一輛銀灰色轎車上問貨車司機張某中國人民銀行在哪,并拿出外幣和人民幣比劃,其中外國女人要看100元面值的人民幣。蔡軍就拿出一張新版的100元人民幣走到車窗旁,把錢給外國女人看,坐在前排的外國人又要看舊版的人民幣,在蔡軍將掛在胸前的錢包打開查取人民幣時,外國女人突然將蔡軍的錢包內現(xiàn)金搶走,汽車急速起步,蔡軍扒住車窗欲奪回錢,外國女人用腳蹬蔡軍,司機來回打方向,拖出去有100多米,將蔡軍甩出車外,后逃跑。
(三)審查認定的證據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蔡軍證言證明:2005年6月4日下午三點,搶我錢的是三個人,兩男一女,他們以外國人沒見過中國新版人民幣為由騙我取錢,后又稱要看舊版100元人民幣,我當時就輕信將錢包拉開準備找舊版100元,結果,坐在轎車后排的女的趁我不備,從車窗伸手從我胸前錢包內拿走一沓錢,就是封條封著那沓,共9600元。那女的手里奪錢,轎車起速非常快,將我?guī)С鋈?,我扣住車窗奪錢,那個女的身子向后仰用腳蹬我,開車的男的可能是對副駕駛男的和后座女的說了句將我甩出去的話,這開車的男的就左右打方向,將我甩了下去,等我起來發(fā)覺被拖出200米左右,那輛轎車也不見了。這三人開一輛銀灰色也像灰白色的轎車,我當時見該車后車牌前為閩DD開頭,這輛車看著是新車,后來你們公安機關帶著我往路口方向查詢,查到高速收費站發(fā)現(xiàn)在離我出事后約1小時,從該收費站過去了1輛閩DD3325寶萊轎車,我當時一看車型就是和搶我錢人所開的車輛是同種型號。
(2)被害人姚凱證言證明:2005年6月4日14時30分左右,我還有兩個司機從山西拉煤走到A市310國道液化氣公司東邊一家小飯店吃午飯走的時候,有三個外國人開一輛銀灰色小轎車停在路邊,有個男的沒有下車(看上去是個外國人),他向我招手讓我過去,副駕駛室那個外國人還說了一句中文中國人民銀行,其它話我也聽不懂,我就把我口袋的錢掏出來讓那個外國人看中國錢,看的全是100元一張的人民幣,外國人看了我2000塊錢人民幣后把錢給我了,我拿著錢上車了,上車后覺著錢少了,一數(shù),我的2000塊錢少了800塊錢,這時候,外國人已經開車走了,我們就開車追外國人,我們追到萬通加油站時,我看到外國人開的那輛銀灰色小轎車了。外國人開的那輛銀灰色小轎車上有三個人,都是外國人,二個男的一個女的。開車的那個外國人是個男的,身材較瘦小,坐在副駕駛室人那個外國人是個男的,身材較胖,那個外國女的是坐在后邊。當我在萬通加油站追上這輛車時,正好看到一個男的被外國人開的這輛閩DD銀灰色小轎車甩掉,我看到外國人開的那輛銀灰色閩DD小轎車向東方向逃跑。
那輛銀灰色小轎車后邊的號碼我沒有看清,是后來聽加油站的人說車牌號前面是閩DD。
以上兩名被害人的陳述,證明了被搶劫的事實經過。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清證言證實:2005年6月4日15時,搶蔡軍錢的是,我當時只看到三個人,兩個男的分別坐在駕駛員和副駕駛位上,一個女的坐在后排的右側門口,三人都象外國人。車是帕薩特或是寶萊車沒注意,就是帕薩特和寶萊的樣式,有車牌,前面兩字是閩D,后面的字沒看清楚,牌照的底色是藍色的,車沒啥明顯特征。蔡軍傷的有一個腳大拇指一塊肉、臉、胳膊和腿上都有擦傷。我們出來時帶了12000元錢,除去路上花的大約還有9500多元錢被搶了。
(2)證人小花(萬通加油站鵬來飯店老板)證言證明:2005年6月4日中午,在二樓走廊看到一輛銀白色小轎車停在我飯店門前,有一個人頭鉆進右后車窗里,車突然啟動由西向東急馳,那男的頭還在車窗里,屁股撅在外面,兩腿亂蹬,大概走有150米左右那男的被摔倒地上。我下樓問那男的怎么回事,他講錢被搶了,有1萬元。然后我用那男的手機給110報了警。沒有看到車有幾人、車牌號碼。
(3)A市大鵬酒店副經理證言證明:2005年6月3日晚上9時30分左右,我正在大鵬酒店大堂外面,忽然趙躍存叫我,稱有三個外國人由于語言不通,無法交流,讓我負責接待,然后我用英語向這三個客人介紹房間類型、價格,之后由趙躍存給三客人辦理入住登記手續(xù),這期間我也看了這三人的護照,其中一個男性外國人持伊朗籍護照,還有一個男性外國人持希臘護照,還有一個女的持希臘護照,
(4)A市大鵬酒店保安證言證明:2005年6月3日晚21時32分有一撥老外到我們酒店,頭一輛車比第二輛車早到約五分鐘,第一輛車是輛白色的寶萊轎車,車牌號是閩DD3325,這輛車是由一個摩的司機領路到我們酒店的,過了約五分鐘又來了一輛白色寶萊轎車,車號是吉A99294,從車上下來6個人,有2個是老外,另2個是中國人,2個女的個子比較高,有30多歲,都圍著圍巾,象阿拉伯人的打份,第一輛車的老外在車場等到這6個人后和他們說著話一起進了酒店。
(5)A市大鵬酒店前臺工作的三名人員證言:2005年6月3日晚有二男一女希臘人在其酒店登記住宿,第二天下午13時30分左右乘坐白色轎車(車號不清)離開酒店。曹展雄證實駕駛的是閩D轎車,后面的車號不清。
以上證人證言證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到過三門峽,有作案時間。
(6)歐平(會講外語,跟男犯罪嫌疑人阿曼德關在同一監(jiān)號)、王艷(跟女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馬關在同一監(jiān)號)二人分別證實:
二犯罪嫌疑人在放風場內相互大聲喊號,歐伸平證實其與阿曼德在一起閑聊時,阿曼德講與泰克杰馬感情很深。
以上證言證明,二犯罪嫌疑人曾在監(jiān)號內用外語大聲喊叫,但不能證明喊叫的內容是什么。歐平證明阿曼德講與泰克杰馬感情很深,也是傳來證據,現(xiàn)犯罪嫌疑人不供認,所以僅憑此證據不能證實二犯罪嫌疑人互相認識。
(7)閩DD3325車主晨新證:此車是他以每月8000元租金,押金5000元共計13000元租給一個外國人并簽有協(xié)議。經辨認租車人不是現(xiàn)在案的兩個犯罪嫌疑人。
3、書證
A市大鵬國際酒店入住登記卡、A市大鵬國際酒店過夜收費登記表證明證實2005年6月3日晚21時20分希臘人泰克杰馬與阿曼德、TEKE.EMMAD在大鵬酒店登記住宿,6月4日下午13時30分退房駕駛閩D白色轎車離開。
以上書證證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在A市大鵬酒店住宿。
二犯罪嫌疑人的護照。證明進入中國國境的時間、地點。
B市公安局抓捕經過:2005年6月7日23時,巡警支隊民警在咸陽財苑賓館前停車場內發(fā)現(xiàn)A市公安局要求協(xié)查的閩DD3325銀色寶萊車,發(fā)現(xiàn)該車后,即將開車人阿曼德抓獲,后又在該賓館內將準備乘車外出的泰克杰馬抓獲。
4、辨認筆錄
(1)被害人蔡軍辨認筆錄證實泰克.杰馬與阿曼德確系當日搶其錢財?shù)娜恕?/p>
(2)大鵬酒店4名有關人員對二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后,證實二犯罪嫌疑人系6月3日晚在其酒店入住的三個希臘人中的二人,阿曼德系駕駛閩DD3325白色轎車的人。
(3)姚凱原辨認后認為,二犯罪嫌疑人是當天騙他800元人民幣的外國人。
以上辯認人雖然辨認出犯罪嫌疑人,但經審查辨認程序存在違法現(xiàn)象,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而參與被辨認的人員除嫌疑人外,全是中國人,那么辨認的結果必然是唯一的嫌疑人。所以這種辨認結果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
(1)犯罪嫌疑人阿曼德于2005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3日三次訊問筆錄:
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均不供認,自己是一人到的A市、B市根本不認識同案犯。供認是從武漢坐租的車到B市的,開車的是中國人不認識,付租金每天500元。在B市賓館看到一女(就是被警方一塊抓的)的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認識她。
(2)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馬2005年6月9日、6月13日兩次訊問筆錄:
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馬始終否認有搶劫事實的存在并且辯解二人根本不相識。泰克杰馬辯解自己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臘一起從廣州到的B市,在賓館的住宿登記都是希臘幫助登記的,希臘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
藝人合同糾紛案件中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般不能報警處理,但是,在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打架,或者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這些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可以報警處理。對于藝人合同糾紛,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選擇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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