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期限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嗎?
逮捕期限是從逮捕次日開始計算的。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后經過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檢察院負責)和審判(法院負責)三個階段,才能終結,由法院判決后送達相關機關執(zhí)行。
立案偵查階段:
1、拘留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長期限)
2、逮捕的規(guī)定: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逮捕后(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在檢察院的職權授權之下的公安局就會對罪犯進行必要的抓捕,但是因為國家對于抓捕的行為是有嚴格的限制而必須在法定時間里進行審判并定罪,所以只要是被限制了自由的第二天開始就要計算逮捕的期限以便最后抵扣掉最后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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