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一、行政處罰回避適用條件
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執(zhí)法人員本人是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案件處理的結(jié)果可能對其權益產(chǎn)生影響等情況。所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關系以外的關系,如朋友關系、師生關系等,有可能利用這些關系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
二、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回避適用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回避適用于以下情況:
1、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于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回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回避。
3、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時,必須回避;
4、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回避。
三、執(zhí)法人員什么情況下需要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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