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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否由董事會召集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8-02 15:34:45 360 人看過

是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何區(qū)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呢?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其本質沒什么區(qū)別。下面大律師網為大家介紹關于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guī)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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