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xù),狀態(tài)上穩(wěn)定,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三)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同居關系還有事實婚姻是不同的,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兩性關系,事實婚姻需要符合結婚實質的要件,包括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二、關于同居事實婚姻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一)事實婚姻的解除
事實婚姻怎么解除,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事實婚姻離婚是存在客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起訴離婚的一種情況,如果是協(xié)議和平分手,法律在所不問。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系的一種特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理解為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還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1、客觀要件: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一方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一方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另一方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比绻信p方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一方按同居關系起訴,起訴理由需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另一方也認為是同居關系,并按解除同居關系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愿作為事實婚姻對待,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系進行審理,并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愿將同居關系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愿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
同居關系的解除,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現(xiàn)行《民法典》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民法典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另外,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就是說一般的同居關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法院才受理。
事實婚姻的特征有男女應無配偶、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我國對待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從持肯定態(tài)度到持否定態(tài)度,從注重婚姻事實到注重婚姻形式的轉變,是為了社會中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符合傳統(tǒng)習慣、符合法律本意。
三、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規(guī)定
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guī)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tài)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guī)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于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系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fā)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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