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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般租賃合同訴訟管轄是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有執(zhí)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院管轄范圍是租賃糾紛,雖然是以對不動產(chǎn)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但依其性質(zhì)而言,仍然屬于債權(quán)債務糾紛。雖然,對于不動產(chǎn)糾紛,各國一般都明確為專屬管轄。但是,這些專屬管轄是針對涉及不動產(chǎn)物權(quán)性
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quán)。但是當被告所在地更加方便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
根據(jù)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r“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
房屋租賃合同,管轄法院不能約定不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管轄,因為合同約定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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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怎樣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前往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合同糾紛的案件,都只能由這兩個法院進行管轄。如果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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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首先應確定地域管轄,即應當由何地的法院管轄,其次再確定級別管轄,即哪個級別的法院對該糾紛案件有管轄權(quán)。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地域管轄問題,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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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可以約定管轄。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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