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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將做簡要回答: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1、標的物不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不僅要以自己的技能、設備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這種工作要有成果,并將這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傭合同的標的只是
區(qū)分承攬與雇傭的性質的辦法:如果是以勞務為合同標的,則雙方為雇傭關系,反之,如果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為合同標的,雙方為承攬關系。其主要區(qū)別就在于是以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還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為合同標的。
1、雇傭合同中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fā)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了定作人原則上不對承攬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雇傭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由于牽涉是否承擔民
雇傭與承攬的區(qū)別 雇傭一般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應看:(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2)雇員是否獲得報酬;(3)雇員是否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
一、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1.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的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員的工作;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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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主要有下面幾點區(qū)別: 第一,目的不同。承攬合同訂立的目的在于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動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相比之下,雇傭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受雇人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可以獲得相應報酬; 第二,責任承擔不同。如果在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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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的區(qū)別如下: 1、主體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資質的要求,而承攬合同則不需要; 2、合同標的物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標、投標的大型工程,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小到對普通物品的修繕; 3、合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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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qū)別有: 1、兩者發(fā)生的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fā)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而轉繼承發(fā)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繼承人的死亡而發(fā)生,任何一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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