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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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不損害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平等協(xié)商后,可以依法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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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guī)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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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guī)定有: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者可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者合同,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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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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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試用期證明不符合就業(y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3)嚴重失職、私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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