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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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釋(2001)14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范圍的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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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如下:1、當事人申請;2、審查受理;3、仲裁前的準備;4、仲裁審理,通知當事人,先調解,開庭裁決,制作仲裁裁決,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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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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