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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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勞助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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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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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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