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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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試用期合法辭退的條件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是否聘用勞動者的一個考核期,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那么,這是否就代表勞動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時辭退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按照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要求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另外,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二、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勞動法》第37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在合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借故不受理,或因此克扣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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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yǎng)等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不得憑主觀認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首先要證明單位的錄用條件,例如公司在發(fā)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其次證明對該員工進行考核而不符合錄用。若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可能會被認定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職工試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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