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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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補繳社保的,滯納金應當按照補繳的數(shù)額和欠繳時間進行計算。滯納金計算方式:應當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滯納金,然后再加上用人單位的欠繳時間,綜合計算用人單位的滯納金。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了應當繳納的滯納金,行政機關還會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另外還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yè)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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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征收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地稅征收部門可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
2020.10.30 770 -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020.09.18 319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處罰款。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社會保險一般包含五險,具體有基本養(yǎng)老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