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離職和補償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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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辭職的,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xù)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xù)。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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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仲裁的區(qū)別: 1、在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沒有按照行政區(qū)劃分級設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在縣、市、市轄區(qū)按行政區(qū)劃分別設立的專門機構; 2、從案件范圍來看,仲裁涉及絕大多數民事和經濟領域,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3、在管轄權上,仲裁采用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訴訟、仲裁或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采用區(qū)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就裁決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個終局裁決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qū)別: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guī)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 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fā)生或已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通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民商事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yè)規(guī)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適用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 5、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于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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