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對職工造成損害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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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shù)?a target="_blank" href="http://dilbar.cn/zhishi/laodong/yuangongquanyi_zdgz/">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笨梢钥闯?,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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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或者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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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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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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