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39條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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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內(nèi)容是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及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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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
2020.07.24 348 -
勞動合同第38條內(nèi)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guān)于勞動者有權(quán)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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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39條內(nèi)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所包括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試用期內(nèi)被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并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勞動者另外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
2022.10.17 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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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內(nèi)容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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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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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
2022-04-15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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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
2022-01-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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