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和合同不一致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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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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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同的處理方法如下: 一、在服務期短于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務期滿后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務期的影響,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xié)議同時終止,勞動者不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xù)履行至服務期滿的,雙方應當續(xù)訂勞動合同或者將原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服務期限一致。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不一定要約定服務期。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情形下,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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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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