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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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蓖瑫r該法第84條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如果公司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學歷證書等材料文件,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將會面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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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責令單位限期退還,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以。用人單位招錄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 (1)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等證件; (2)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各類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勞動違約風險押金等; (3)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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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財物違法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不合法。若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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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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