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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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仲裁裁決需要并能夠在有關國家領域內執(zhí)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zhí)行的,如果被執(zhí)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執(zhí)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境內執(zhí)行的,只有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有居所或有財產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才能夠承認和執(zhí)行。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行為存在。即仲裁裁決作出后,依照裁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裁決確定的最后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該仲裁裁決。三、必須有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義務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開始承認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不得在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承認執(zhí)行。仲裁機構也不得在裁決作出后直接交法院執(zhí)行。四、接受申請的法院應具有管轄權。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有管轄權的法院,從地域管轄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請人居所地或被執(zhí)行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從級別管轄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只能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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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及程序:由當事人向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其他。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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