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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是最為普遍的兩類用人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又可以建立勞務關系。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都表現為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這兩類關系的區(qū)別做
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 勞動關系是從雇傭關系發(fā)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規(guī)范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
一、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1.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的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員的工作;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
就是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有雇傭關系,雇主承擔責任
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異同之處是: 一、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
相鄰關系和地役權主要有以下四點區(qū)別: 1、兩者的性質不相同,相鄰關系它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則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一般屬于用益物權。 2、兩者的法律效力不相同,相鄰關系一般是發(fā)生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而地役權一般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所產生
解除勞動關系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
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主要有下面幾點區(qū)別: 第一,目的不同。承攬合同訂立的目的在于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動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相比之下,雇傭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受雇人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可以獲得相應報酬; 第二,責任承擔不同。如果在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