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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扣稅是正常工資,代通知金一般是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再發(fā)到個人的手里的。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由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屬于個人所得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代通知金屬于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xiàn)了法定的特別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guī)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
支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仲裁機構是支持的,但是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化學檢測中的一種檢測方法的統(tǒng)稱,如仲裁法
代通知金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依據(jù)是是《中華人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樾斡泻芏喾N,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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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義股東取代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實際出資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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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法律支持。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支持車輛折舊費的。人民法院只支持車輛的直接損失,例如:維修費等。還支持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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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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