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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終止有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
實踐中,企業(yè)破產職工補償一般是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不是所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都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在幾種特定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者單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計算不到6個月的,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人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
實踐中,企業(yè)破產職工補償一般是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一般發(fā)生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次性向員工支付經濟上的補助。又可以被稱為“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如下:1、夫妻共同財產傾向于女方多分割;2、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3、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在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