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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如果單位拒不執(zhí)行仲裁結果,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對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處以拘留的處罰措施。
勞動仲裁首先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發(fā)放記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么必須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比如銀行流水、社保繳納憑證等,另外還需要提供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比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如果有些證據(jù)必須用人單位提供,比如考勤記錄、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異地的,應該到異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
如果仲裁機構一直不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裁定的或者不給書面仲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又被單位反申請,當事人按照正常程序參與仲裁就可以,只要有理有據(jù),就可以能夠依法維權。 反申請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與原仲
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但仲裁庭經(jīng)過審理,不予支持。勞動者應當研判仲裁庭的裁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如果單位拒不執(zhí)行仲裁結果,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對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處以拘留的處罰措施。
勞動仲裁,全稱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換句話來說,也就是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其適用范圍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列舉的各種具體勞動關系爭議中。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
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時間。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申
勞動仲裁地點的確定,具體情況如下: 1、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需要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由于管轄權發(fā)生爭議,那么可以讓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讓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