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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指的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 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
一、有效的,但是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2、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jié)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jīng)營成本等優(yōu)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yōu)越的經(jīng)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
涉及三方的要有三方簽字。否則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生效了。
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而與之發(fā)生民事行為,這種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當?shù)姆芍贫取1硪姶碓诒举|(zhì)上為無權代理,但因有代理權存在的表征及相對人的善意信
與銀行簽訂的格式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決定。如果銀行的格式合同出現(xiàn)免除自己責任條款、加重相對方責任條款等情況,且銀行沒有跟格式條款的相對方提醒注意的話,則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 如果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樣,那么要以非格式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理論上來講是相當于沒用的合同。因為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規(guī)定,尤其是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且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反過來說,若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具有合同無效的情
不付定金的情況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不付定金就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可能發(fā)生在“立約定金”中。也就是需要雙方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條件。實踐中未特別約定定金功能,一般系違約定金。具體而言,根據(jù)雙方賦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