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樣確定建筑工程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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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2、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qū)、項目經理部、建筑隊等)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3、借用、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訴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4、共同承包或聯(lián)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lián)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lián)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fā)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分包人起訴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6、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7、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8、因轉包產生的,如發(fā)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9、以籌建或臨時機構的名義發(fā)包工程,涉訟后,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準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的機構,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xù)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由成立或開辦該單位的組織進行起訴或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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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復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fā)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fā)包人的,發(fā)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fā)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fā)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fā)包人;與此相對應,發(fā)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lián)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fā)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正確確定建筑工程訴訟主體如下:個體建筑隊涉訴,以個體建筑隊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內部部門涉訴,以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分支機構涉訴,以分支機構為訴訟主體,酌情追加建設單位為共同訴訟人;以他人名義進行建筑承包涉訴,以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聯(lián)合承包涉訴,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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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體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體是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發(fā)包人即建設單位,承包人即施工人,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 2,751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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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后續(xù)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 1,568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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