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39條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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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內(nèi)容是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及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是過錯性辭退的內(nèi)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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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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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39條是什么內(nèi)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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