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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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作出的代償承諾是否與債權人成立合同關系是判斷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主要標準。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為債務承擔;否則,均應當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行。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償債承諾與債權人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則一般應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行。 2.第三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承擔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債務人的債務,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與債權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其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也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第三人并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明確的承擔債務的承諾,其亦沒有因承諾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義務。 3.第三人所負的法律責任不同。在債務承擔中,由于第三人與債務人一起或取代債務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第三人不適當的履行行為,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務人理應承擔由此所造成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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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債務承擔時,債務轉移給了第三人,債務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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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是什么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有: 1、生效條件不同。債務承擔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當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單方面表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栈蛘吲c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達成協議代替清償債務,但不轉讓債務; 2、債務人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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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有哪些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如下: 1、生效條件不同:債務承擔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栈蛘吲c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轉讓債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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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有什么區(qū)別
1.第三人作出的代償承諾是否與債權人成立合同關系是判斷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主要標準。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為債務承擔;否則,均應當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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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主要有: 1、在債務承擔中,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務人理應承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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