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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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2011-06-2209:12:49)[編輯][刪除] 標簽: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關于因第三人 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 (2006年8月16日(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審理秦永東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工師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行政決定上訴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shù)膯栴},因審理中意見不一,特向貴院請示。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兵剛建工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永東,男,漢族,35歲,新疆福達貿易有限公司職員,住烏魯木齊市建設西街90號1號樓4單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4年12月31日,秦永東的妻子張秋麗(生前系新疆兵團建工師昆侖工程建設總公司宏正造價事務所工程師)出差到沙灣縣地稅局做完工程決算審核后,乘坐該局的車返回烏魯木齊市的途中,因該局駕駛員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秋麗死亡。經交通事故管理部門認定,駕駛員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車主單位沙灣縣地稅局給秦永東賠償一次性死亡補助金150,068.8元、喪葬補助金724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3,305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合計220,615.8元。張秋麗所在單位向管理中心報送了《工傷認定審請表》,2005年4月1日,管理中心作出張秋麗系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己賠付的費用均高于《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標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52,800元、喪葬補助金66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9,040元,合計88,400元)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 三、一審判決的理由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解釋》答記者問時闡述:“如果勞動者受工傷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者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币约氨鴪F分院于2005年4月29日頒布的新高兵法發(fā)〔2005〕4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1條規(guī)定:“因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保險機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個屬于私權范疇,一個屬于公權范疇,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認定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故判決撤銷管理中心的不予賠償?shù)臎Q定。 四、請示的問題及意見 對于工亡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shù)膯栴},由于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中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對于本案所涉及的情況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條例》對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如何賠付也沒有涉及。而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對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補償有具體規(guī)定,即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待遇補償問題,應當首先按照交通法規(guī)處理,交通事故已賠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撫養(yǎng)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條例》出臺后,對《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沒有明令廢止。因此,勞動部的舊規(guī)定與新法規(guī)不相抵觸,應繼續(xù)執(zhí)行。管理中心依據(jù)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勞社字〔2004〕67號《關于工傷保險幾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兵勞社發(fā)〔2004〕75號《關于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是自治區(qū)、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險局按照《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作出的,管理中心依照上述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作出工亡親屬在獲得賠付金額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不再支付相應待遇的決定正確。 第二種意見:《試行辦法》第28條規(guī)定隨著2004年1月1日《條例》的實施,已經廢止。按照《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的精神,受害人從事故方(第三人)獲得民事賠償后,還可以按照《條例》第37條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黃松有副院長2003年12月9日就《解釋》答記者問時有明確表述。我院的《指導意見》與《解釋》是一致的,體現(xiàn)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我院審判委員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但認為由于本案涉及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力問題,并考慮到今后判決的有效執(zhí)行,確需進一步明確。 請批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為了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促進執(zhí)法統(tǒng)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于近期聯(lián)合召開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北京市三級法院從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長和法官、北京市、區(qū)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部分領導和仲裁員參加了研討,與會人員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充分的討論,對部分問題的解決取得了一致意見,現(xiàn)紀要如下: 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1、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審判實踐,對于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guī)定的工資基數(shù)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于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yè)、生育、醫(y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guī)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3)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公安機關在特定歷史時期接收部分社會人員的檔案引發(fā)的糾紛除外。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xù)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二、關于一裁終局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4、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案件,即僅限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事人申請仲裁時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財產爭議;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即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對于第一類案件,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是否屬于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第二類案件,該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具體金額,主要是指因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5、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請求應一并處理。勞動者起訴后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后,均應在開庭審理前審查是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協(xié)調和溝通。 6、根據(jù)審理申請撤裁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閱案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應當送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問題 7、在勞動仲裁程序中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無須再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漏裁的事項,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處理。 8、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該條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訴訟請求與仲裁的事項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 9、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后起訴的一方當事人列為“被告(原告)”。 1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涉及的期間的起算,應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一致,均從次日起算;《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以上”“不滿”的界定,應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相一致。 11、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規(guī)定。 四、關于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12、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時,可考慮下列因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13、對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系,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14、勞動者長期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長期不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雙方長期兩不找的,可以認定此期間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 15、外國人、港澳臺地區(qū)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臺港澳人員就業(yè)證》的,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16、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未通過涉外就業(yè)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系為雇傭關系。 五、關于勞動報酬方面的相關問題 1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二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超出這一期間的則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 “兩年”是指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兩年。 18、工資結算支付周期屆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內支付工資,最遲不應超過約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資支付日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時,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對于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確定,應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約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shù),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shù)的,應予支持。 20、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予以確認的考勤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的依據(jù)。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記錄要求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單位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職工少休息的一天,不應視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jié)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24、用人單位作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上述處理決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應按以下原則把握:(1)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2)用人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因在實體方面存在問題而被依法撤銷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方面的問題 2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shù)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即為賠償金,不再分段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需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 2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尚未被修改或廢止,因此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或因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8、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29、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每延遲一日支付一日工資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3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自愿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履行完畢后,一方當事人反悔,主張雙方約定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協(xié)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適當調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xié)議在履行完畢后,勞動者以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的,應予支持。 3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guī)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3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符合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33、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jù)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jù)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七、關于保險待遇方面的問題 34、因第三人侵權而發(fā)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或直系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y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jù)給予一次賠償?shù)馁M用,用人單位不必再重復給付。 35、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fā)[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yǎng)發(fā)[2001]125號)的規(guī)定。 八、關于實體方面的其他問題 3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jù)。 3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經濟補償?shù)模瑧柚С帧?3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jù)此認定競業(yè)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予以補救,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確定補償費數(shù)額。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yè)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約定競業(yè)限制期限的,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9、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設立籌備階段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0、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yè)保險規(guī)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guī)定;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 九、本會議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供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考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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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傷可兼得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職工因第三人致傷,可以獲得工傷與民事的雙重賠償,但是賠償項目不能重復,例如民事上已經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不會再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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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傷可兼得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可兼得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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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藥品造成損害可否獲得賠償患者因藥品及醫(yī)療器械造成損害可以獲得賠償。因藥品、消毒產品、醫(y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yī)療機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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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可以同時獲得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可以兼得。法律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主張了民事賠償后依然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兩者是不沖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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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15,34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親屬在獲得工傷賠償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1228發(fā)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
2022-03-14 15,340 -
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親屬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是否還可以獲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 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
2022-01-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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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受傷,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嗎?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受傷的,不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法律明確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受傷的,只能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是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得到賠償?shù)?。這是因為退
2,475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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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害者如何獲得賠償車禍受害者賠償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發(fā)生車禍后受害人與責任人可以雙方協(xié)商和解,如果雙方和解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后,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順利的話可以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不能就賠償達
1,637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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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的員工如何獲得賠償金被辭退的員工獲得賠償金,應當基于合法理由。若屬于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兩倍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合法,員工不能獲得賠償金。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
4,266 2022.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