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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登、孫軍搶奪一案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1 08:31:09 473 人看過

原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安登,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沅陵縣沅陵鎮(zhèn)百家巷3號。因吸毒于2006年9月28日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湖南省沅陵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孫軍,又名孫海燕,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沅陵縣林業(yè)科學研究所宿舍。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盜竊于2006年4月15日被沅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湖南省沅陵縣看守所。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安登、孫軍犯搶奪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5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安登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安登、孫軍到位于沅陵縣沅陵鎮(zhèn)荷花路的雷電副食批發(fā)部,以買煙酒為名,叫老板雷電取了一瓶茅臺酒和一條芙蓉王藍嘴香煙,在假裝付款時,二人趁雷電不注意拿起煙酒就跑了。后二人將煙酒賣到了沅陵縣沅陵鎮(zhèn)好吃街國新名煙名酒店,得贓款410元。2008年12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李安登、孫軍到位于沅陵縣沅陵鎮(zhèn)尤家巷步行街的李興武批發(fā)部,以買煙為名,叫老板李興武取了二條芙蓉王藍嘴香煙,孫軍拿起煙先走出店子跑了,李安登假裝付款時后趁李興武不注意往外跑,在跑了幾步后被李興武抓獲。孫軍將煙賣到了沅陵縣沅陵鎮(zhèn)好吃街國新名煙名酒店,得贓款580元。以上二次搶奪物品價值共計168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人證言、物價價格證明、現(xiàn)場勘查筆錄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安登、孫軍的行為均構(gòu)成搶奪罪。在共同犯罪中,二原審被告人均系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安登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孫軍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原審被告人李安登上訴提出: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李安登伙同原審被告人孫軍搶奪二次,共計價值1680元的事實清楚,情節(jié)沒有出入,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采信:

1、被害人雷電的陳述證明,2008年11月29日,有二人到他經(jīng)營的位于沅陵縣沅陵鎮(zhèn)荷花路的“雷電名煙名酒專賣店”,以買煙酒為名,叫他拿了一瓶38度茅臺酒和一條芙蓉王藍嘴香煙,然后在假裝付款時,趁他不注意拿起煙酒就跑了。這瓶茅臺酒他是以530元的批發(fā)價格進的貨,賣出的價格是630元。

公安機關(guān)辯認筆錄證明,公安人員將12張不同男性正面照片(內(nèi)混有孫軍、李安登的照片各1張,分別編號為2號和11號)交由雷電辯認,雷電指出2號、11號照片上的人是搶奪他煙酒的人。

2、被害人李興武的陳述證明,2008年12月13日16時許,有二人到他經(jīng)營的位于沅陵縣沅陵鎮(zhèn)尤家巷步行街的“興武批發(fā)部”,以買煙為名,叫他取了二條芙蓉王藍嘴香煙后,其中一人拿起煙走出商店跑了,另一人假裝付款,趁他不注意時也往外跑,后被他抓獲。

公安機關(guān)辯認筆錄證明,公安人員將12張不同男性正面照片(內(nèi)混有李安登、孫軍的照片各1張,分別編號為3號和6號)交由李興武辯認,李興武指出3號、6號照片上的人是搶奪他煙的人。

3、證人胡小芳的證言證明,她在沅陵縣沅陵鎮(zhèn)好吃街“國新名煙名酒店”當服務(wù)員,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鐘左右,她以410元價格收購了二個男子賣的一瓶茅臺酒和一條芙蓉王藍嘴香煙;2008年12月13日晚上7點鐘左右,她以580元價格收購了一個男子賣的二條芙蓉王藍嘴香煙。

4、沅陵縣煙草專賣局及沅陵縣金苑超市出具的書證證明,

芙蓉王藍嘴香煙全省統(tǒng)一批發(fā)價格為290元/條,指導零售價為35元/包;五星茅臺酒進貨價530元/瓶,零售價為630元/瓶。

5、上訴人李安登與原審被告人孫軍對二次搶奪的事實供認不諱并能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安登伙同原審被告人孫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搶奪罪。對于上訴人李安登提出不是主犯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共同犯罪中,李安登、孫軍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判量刑適當。李安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邵洪超

審判員肖松

審判員胡石海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鄭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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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機關(guān)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李帥印,男。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羈押于登封市看守所。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登檢刑訴[2009]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帥印犯搶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貫月、李聰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帥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李帥印在登封市白坪鄉(xiāng)寨東村,手持木工鋸威脅被害人張××,將張××的300元錢和一部波導V5500型手機搶走,被搶手機價值665元。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被害人張××的陳述證實了2005年4月6日晚,在登封市白坪鄉(xiāng)寨東村李帥印手持木工鋸對其進行搶劫的事實。2、被告人李帥印的供述證實了其對張××進行搶劫的時間、地點、采取的手段與被害人陳述的情節(jié)相一致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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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向群、郭燕軍搶奪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5)贛中刑二終字第10號原公訴機關(guān)大余縣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燕軍,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湖南省汝城縣南洞鄉(xiāng)育才村十組。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大余縣看守所。原審被告人何向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汝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西正街1號。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大余縣看守所。大余縣人民法院審理大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向群、郭燕軍犯搶奪罪一案,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余刑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郭燕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審判決認定:1、20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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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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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nèi)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 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減刑數(shù)額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減刑七年六個月。... 更多>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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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搶奪罪立案初期多長時間,搶奪幾天立案,搶奪案件終
      福建在線咨詢 2021-11-24
      搶劫罪的立案時間一般為三天。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接受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批準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nèi)送達控告人。
    • 偷竊、搶奪、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guī)定的?
      江蘇在線咨詢 2022-03-27
      2002年10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guān)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1條第21項規(guī)定: “盜竊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裝備的行為。凡涉嫌盜竊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采取來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備的行為。凡涉嫌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 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采取
    • 非法搶奪房產(chǎn)孫子打奶奶判孫子有理嗎
      湖南在線咨詢 2022-10-31
      你所說的情況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不管因為什么原因打人都是錯誤的,都應受到相應制裁。是不是奶奶告孫子房產(chǎn)的事敗訴了如果這樣到有可能,其實這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關(guān)系不能混為一談。房子的事不會因為打人事件而做出有悖于事實的判決,因你所述不詳無法給你做出相應的解答,但你奶奶如果認為判決不公可以依法上訴等待中級法院的判決即可。如果有機會希望能將詳情告知以便給出進一步的解答,如果可能我愿為你奶奶代理二審訴訟
    • 搶奪案立案后,一般多久會判刑
      陜西在線咨詢 2021-11-16
      搶劫罪一般在案件受理后兩個月內(nèi)宣判。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nèi)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赡芘刑幩佬袒蛘吒綆袷略V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從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我國刑法對搶奪軍用物資罪的立案規(guī)定?
      海南在線咨詢 2022-09-28
      2002年10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guān)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1條第21項規(guī)定:“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裝備的行為。凡涉嫌盜竊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采取來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備的行為。凡涉嫌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采取來人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