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責任糾紛系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而引發(fā)的糾紛,屬于侵權糾紛;
2.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fā)的糾紛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指一方違約而發(fā)生的違約損害賠償案件;
3.確定案由屬于法院審判權的范圍,因為法律適用屬于審判權范圍,而非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能夠影響著法律適用,但不能決定法律適用。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原告方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自己的賠償權利存在就應證明侵權責任三個方面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失(即損害后果);
3、產品缺陷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原告沒有證明上述三個要件的存在,那么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張的權利不存在的結論。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分為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生產者的舉證責任和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中,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shù)臋嗬?。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柜臺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后,網(wǎng)絡購物中的網(wǎng)絡交易平臺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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