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辯權的法律限制
具體來說,行使抗辯權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適用范圍的限制。任何一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如果超過此范圍,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濫用,因此必須加以限制。我國《民法典》、《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幾種典型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fā)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當同時提出,相互交換。比如買賣合同,如當事人沒有約定,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轉移財產權應當同時進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拒絕向對方給付,在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合同未經正當履行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于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按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fā)現對方的財產、商業(yè)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fā)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3、先訴抗辯權則適用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二)行使條件的限制。《民法典》、《民法典》同時對法定抗辯權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這是對抗辯權行使的法定限制。
二、什么叫抗辯權呢
(一)什么是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二)抗辯權的類型
對抗辯權進行類型上的劃分有助于進一步認識抗辯權的含義與特征,在學理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抗辯權作出不同的分類。
1、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2、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三、請求權和抗辯權關系是對立的嗎
請求權和抗辯權關系是對立的。
(一)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
(二)抗辯權的存在是以請求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沒有請求權就沒有對應的抗辯權。
(三)從一定意義上講,兩者是相對的,但是把他們當做主從關系就欠妥當了。
(四)請求權多為債權,還有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賠償請求權等。當事人具有相對性,與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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