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如何查封拍賣
因海事產(chǎn)生糾紛的,海事請求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向海事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船舶,并向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二十一條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chǎn)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huán)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huán)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zhì)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xié)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shù)膮f(xié)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guī)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jīng)紀費或者代理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zhì)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
第二十九條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xù)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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