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是否適用財產損害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為三個:
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只要具備以上三個要件,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要求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么不同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xiàn)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fā)生,就應承擔責任。
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fā)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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